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五条 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饮用水源水质...